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
网站地图
举报投诉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简介
管辖范围
法院新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诉讼服务
诉讼指南
常用文书
12368服务平台
法院公告
通知公告
开庭公告
听证公告
减刑假释
审务公开
工作报告
部门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惩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丽水中院
>
法院新闻
>
工作动态
市中院联合六部门出台意见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及开展社会调查
发布时间:2015-12-29
为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规范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活动及社会调查工作,日前,市中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等六部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丽水市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及开展社会调查的实施意见(试行)》。一是借助社会力量,搭建爱心平台。在全市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内共推选出116名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爱心人士组建全市合适成年人及社会调查员成员库,并明确其工作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帮助正确履职。二是关口前移,提高审判效率。以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均到法院审理阶段才委托进行社会调查,严重的影响了审判效率。通过沟通协调,实施意见规定社会调查前移至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阶段开展。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拘留涉罪未成年人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开展社会调查。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附社会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未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受理。三是加强履职保障,确保制度的可延续性。实施意见规定合适成年人及社会调查员根据办案机关要求开展工作,办案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费用从办案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争取财政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确保了工作的可延续性。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更好地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力提升丽水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水平。(黄 明)
上一篇:
缙云法院多举措推进阳光司法成效好
下一篇:
龙泉法院会同相关部门打击恶意逃废债、逃税行为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1号(大洋路与人民街交叉口) 全市统一服务热线:0578-12368
建议使用IE8以上,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