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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做法:一是部署专项活动。召开院党组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等推进阳光司法工作,确定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阳光司法自查整改月”,逐条对照阳光司法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再检查梳理,落实责任领导和部门,迅速进行整改,为下一轮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工作做好准备。二是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审管办作总体协调,各庭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分解落实和庭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将完成责任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确保全员参与。三是建立督查通报机制。通过任务抄告、相互督查、每周通报等形式帮助责任庭室跟上工作进度,对于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并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叶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