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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加强法院审判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沟通协调,日前,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已受理申诉人再审申请,审查期限未届满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八种情形,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明确民事检察建议适用条件。检察院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区别依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两种情形分别随案移送相关书面材料。三是明确法院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流程。法院立案庭负责签收审查检察院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审监庭负责办理检察建议案件,在合议后一律报送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四是明确法检协同调解、和解工作方式。法院与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相互派员配合,开展调解、和解工作,针对重大、疑难、涉及稳定的案件共同商定调解、和解方案。五是建立民事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法院与检察院就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及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进行通报,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系会议。(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