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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强化立案审查力度,对于诉讼材料不充分的,要求当事人及时补充明确;不属于该院管辖或是否有权管辖存有争议的,在立案审查时便依法予以释明。二是明确审查标准。结合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细化管辖异议案件审查程序,对提出异议主体、提出时间、审查的时限、审查结果等进行归纳,并建立异议管辖案件登记工作台账,做好信息录入,同时,明确各业务庭室责任分工,做好衔接工作。三是强化沟通协调。在立案审查时,对该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异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联系,请求给予指导支持,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规范统一。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对当事人拖延诉讼意图明显的管辖异议案件,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移交案卷时附书面报告,说明其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的情况,及时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