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第234条赋予了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同等的追赃权,但由于犯罪行为人常以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加之一些案件涉及被害人数多,极易矛盾激化,导致法院追赃难度大大增加。2009年至2013年8月,遂昌法院刑事追缴率仅为0.048%―2.74%。
该院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制约因素:一是实际退赔率低而追赃标的巨大。在涉群体性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赔的金额与犯罪金额占比很低。2008―2013年上半年,该院刑事追赃案件中,由被害人申请执行案件的退赔率为12.5%,主动执行立案的退赔率为37.5%。二是追赃主体多元化且手段单一。刑事追赃横跨了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侦查机关往往怠于查找、控制,检察机关仅对犯罪的定罪量刑进行审查,而法院启动追赃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当事人申请或判断案件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且法院执行手段单一,仅限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三是赃款赃物的认定存在争议。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群体性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主要为货币,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将货币转换成不动产、股权等形式,或通过交易、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有的犯罪分子在案发前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转移;还有犯罪分子在案发后不主动交代、放弃债权等,均导致对赃款赃物的认定难以取证。四是裁判文书关于刑事追赃的表述不统一。该院对2008以来全省法院59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了查阅,发现各地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处置做法不一,有的判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有的判决责令被告人直接将该部分违法所得退还给各被害人;有的判决除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外,还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还有的判决不涉及到对赃物处置。
该院建议:进一步完善追赃机制的法律规定,明确公安、检察、法院追缴赃款赃物的义务与责任,逐步建立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协调的刑事追缴机制。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