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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谐,进一步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日前,景宁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规定》。主要内容:一是法律援助的适用。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受理程序等内容。明确只有景宁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户籍在外地但在景宁就业或务工的少数民族公民在满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支付劳动报酬、清偿债权债务等情形时,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书面申请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适用。主要规定了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两方面内容。明确法院在办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民事案件,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免收或减收诉讼费用;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为少数民族公民的执行案件中,符合救助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救助资金。三是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由该院、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司法局共同落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