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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会同市法制办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2-12-17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能,进一步健全诉调衔接机制,日前,市中院会同市法制办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建立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机构。市中院和市法制办共同成立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法院司法调解中心和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纠纷多发领域的行政部门设置行政调解室,配备专人处理行政调解事宜。二是明确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可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自然资源经营或流转纠纷、土地房屋安置补偿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三是规范对接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可告知、劝导当事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处理。当事人同意的,法院作诉前登记后,将相关材料和《建议行政调解函》移送至相应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由其指定行政机关在
1
个月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出具《终止调解复函》并回复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院,法院依法受理。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回复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院。对于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在受理后
15
日内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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