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中院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成功执结一起提级执行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洪鹏程与被执行人吕春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缙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缙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春宝所有的小车一辆。2010年7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分五期还款53万元人民币。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前两期还款共十万元,此后均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洪鹏程多次信访、上访,反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缙云法院执行不力,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依据执行有关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4月15日,丽水中院裁定对该案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吕春宝有履行能力,利用和解协议规避执行,并涉嫌隐匿财产。于4月18日,对吕春宝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对其人身、住所和财产隐匿地作出搜查令,迫使其当天立即履行5万元,并作出了5月31日前全部履行执行款的承诺。在强大执行压力下,并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截至 5月5日,被执行人吕春宝53万元欠款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洪鹏程。在短短20天内,丽水中院即执结该起规避执行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