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7月,遂昌法院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十个罪名,率先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该院领导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刑庭审判员为成员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刑庭,负责日常组织安排和对外联络工作。根据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需要,积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一名审判员充实到刑庭,并明确专人负责量刑规范化的调研工作。同时,为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刑事审判人员努力打破传统观念和模式,实现从理念到程序的嬗变,一改过去量刑不够规范、不够透明的做法,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对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和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量刑规范化规定精神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弄懂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改革精髓。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工作效果。适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汇报开展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情况,争取支持。多次就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与检察院、公安局交换意见、商讨对策,有效地破解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同时,该院重视宣传,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以来的经验及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向社会宣传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获取公众对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面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该院不回避,做好总结,较好地解决了试行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帮助法官彻底改变老的量刑习惯,掌握具体的量刑步骤和方法,该院设计出《刑事案件十五种罪规范量刑报审表》,细化个案量刑依据、起点刑、基准刑、量刑情节等相关内容,规定对十五类罪的审理,要通过填写表格的形式对每个被告人的刑罚实行“精确计算”,即在法庭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运用量刑情节,按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精确计算出被告人的调节刑,并以此最终完成对被告人的宣告刑的确定,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量刑意见后交分管院领导审定。这一做法既使有关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又使量刑过程得到层层把关,使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对同一类罪的量刑保持基本平衡。通过一系列案例的实践,全体审判人员逐渐适应了量刑规范化的庭审程序,均能正确领会和初步掌握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同时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该院要求刑庭法官在适用规范化量刑后,就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记录下个人感受,并建立每月例会制度,进行集中讨论,分析解决问题。
二、初步成效
一是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量刑活动公开、透明,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院量刑结果的认同感,消除了诉讼各方因未能参与量刑活动而对法院量刑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被判刑人员和被害人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自己明白了刑期是由什么决定的,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更加满意、信服;公诉人和律师也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审判工作的量刑部分不再神秘,让量刑结果更具有预见性、权威性。社会反响总体良好,较好地树立了法院审判公开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是服判息诉效果明显。该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下功夫,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案件的量刑情节及对案件的影响,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在宣判后还对量刑过程进行释明,量刑公开、透明,诉讼参与人对量刑过程看得清楚,对裁判结果看得明白。做到既注重对被告人定罪的说理,又注重对被告人量刑的说理,对有关量刑情节应予以阐述,从而大大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和说服力,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自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共受理十五类罪名的案件37件90人,审结36件,其中仅2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一审服判率达94.4%。
三是量刑理念得到更新。刑事审判部门的法官逐步树立了规范量刑意识,在办案中自觉地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特别是在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后,法官重视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由以往的凭个人经验、估推裁量转变为个人经验与量刑指导相结合,“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逐步得到转变。逐渐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明确具体、易于操作、易于监督的量刑工作机制,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均衡和公开透明。 (巫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