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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景宁法院为县司法局、县城北中学的5位特邀监护人颁发临时父母聘书,由其代替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行使监护职责和刑事辩护职责。该院聘请的临时父母年龄均在35周岁以上,从事过法律行业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同时,为人善良和蔼,热心公益。
该院规定,4类未成年被告人可由法院为其聘请临时父母: 1、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死亡,其他家属朋友又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拒绝出庭;2、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因在外地暂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愿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父母书面回函委托法院聘请临时父母; 3、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无法有效通知到位,法院将此情况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后,未成年被告人也同意法院为其聘任临时父母的;4、其他应该为其聘请临时父母的情形。
临时父母行使职责始于立案起诉,终于判后帮教。在立案起诉阶段,临时父母即可向未成年被告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与立场以取得其信任。同时,临时父母有权提前了解案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和成长情况,并向未成年被告人说明他们的处境以及可能面对的情况与后果。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职责,协助未成年人与法官、检察官之间进行沟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前调查,必要时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判后,若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矫正机构服刑,则定期进行探视,承担管教责任,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若其被处以监禁刑,则每月为其写寄语、每半年例行探监,倾听监管工作人员介绍未成年罪犯的思想、表现,协助做好其帮教工作。 (冯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