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5.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1.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12.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13.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14.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5.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4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包括: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预算。
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5年收入预算3718.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320.17万元,占90%;上级补助收入200万元,占5%;上年结转收入198.65 万元,占5%。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5年支出预算3718.8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122.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4.9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1.7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356.5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06.76万元,项目支出955.5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166.63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705.55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审判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0万元,反映本级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法院支出(项)5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34.67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在职人员的养老金、失业金、生育金、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障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50.25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1.72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89.78 万元,比上年下降14%。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基层法院、省内外其他法院及其他部门来丽办案、交流、考察等支出。
2.公务用车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96.53万元,比上年下降40%。主要用于办案、执法、公务等车辆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3.2015年市本级公务用车购置和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由财政统留管理,未编列到2015年部门预算中。经批准同意部门购置公务用车和安排因公出国(境)的,所需费用由财政按实追加部门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额度。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司法救助等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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