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
网站地图
举报投诉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简介
管辖范围
法院新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诉讼服务
诉讼指南
常用文书
12368服务平台
法院公告
通知公告
开庭公告
听证公告
减刑假释
审务公开
工作报告
部门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惩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丽水中院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
诉讼流程
民商事二审案件审判程序
发布时间:2013-03-07
1、我院受案范围:受理当事人因本辖区范围内各基层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而依法向本院提起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期限为:
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3、上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及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4、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一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5、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上诉费的后果: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被上诉人进行答辩的有关规定: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7、举证时限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提出向法院提交证据。不需要开庭的,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8、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为:
(1)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9、人民法院对在二审期间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与一审期间相同。
10、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l)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1、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上一篇:
民商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
下一篇:
行政案件审判程序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1号(大洋路与人民街交叉口) 全市统一服务热线:0578-12368
建议使用IE8以上,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