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
网站地图
举报投诉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简介
管辖范围
法院新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诉讼服务
诉讼指南
常用文书
12368服务平台
法院公告
通知公告
开庭公告
听证公告
减刑假释
审务公开
工作报告
部门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惩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丽水中院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
诉讼流程
刑事二审案件审判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26
1、我院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而向我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2、提出上诉的有关时限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有关规定为: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4、二审期间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一审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相同。
5、审判二审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6、刑诉法的特别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二审审判不受这一原则限制。
7、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为: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8、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或者抗诉。
上一篇:
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
下一篇:
民商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1号(大洋路与人民街交叉口) 全市统一服务热线:0578-12368
建议使用IE8以上,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