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
网站地图
举报投诉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简介
管辖范围
法院新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诉讼服务
诉讼指南
常用文书
12368服务平台
法院公告
通知公告
开庭公告
听证公告
减刑假释
审务公开
工作报告
部门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惩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丽水中院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
诉讼流程
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26
1、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范围:我院受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
2、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条件:我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的等,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3、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对于下列刑事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对于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
(1)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的情形为以下几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辩护权。
(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是: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6、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期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7、法庭审判案件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8、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规定为: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一篇: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下一篇:
刑事二审案件审判程序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1号(大洋路与人民街交叉口) 全市统一服务热线:0578-12368
建议使用IE8以上,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