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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5、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9、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材料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