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龙、刘桂芝: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沙卿、蔡轩轩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蔡轩轩父亲蔡必清主动代其履行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由你二人领取。现本院通过你们庭审时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们,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特将以上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
联系人:裘建明,电话:2531890.
领款方式: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联系地址:丽水市人民街501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