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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0)丽中刑财执字第28号
依据已生效的(1999)丽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叶彭英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志虎人民币210600元(已付60000元)、江根福人民币220000元(已付60000元)、麻可人人民币260000元、李伟松人民币420000元、陈勇胜人民币42000元、詹会钟人民币46500元、姚雪英人民币93500元、杨苏芳人民币159000元、潘国崇人民币300000元。现被执行人叶彭英刑满已释放,本院已执行到人民币200000元。故本院要求各申请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公民身份证到本院执行局申报债权,并进行核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裘建明、朱刚
电 话:0578-2531888
13606697403